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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安晋
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副秘书长
宋庆龄故居管理中心主任
张瑞革
宋庆龄故居管理中心副主任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宋庆龄故居管理中心(宋庆龄基金会研究中心)学术建设,完善内部治理结构,依据国家文物局对于博物馆建设的有关规定,成立宋庆龄故居学术委员会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宋庆龄故居学术委员会作为宋庆龄故居管理中心(宋庆龄基金会研究中心)内学术机构,为志愿服务类组织,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、审议、评定和咨询等职权,是由故居内部及相关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、评定和咨询机构(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)。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,维护学术公正,支持学术交流和成果评价,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,提高学术质量。
第二章 组成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学术造诣高、学风端正、治学严谨、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,以及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。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,主任1人,委员4人,由故居内部人员和外部专业人员等推荐产生。
学术委员会内岗位设置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类性质,不得领取薪酬。因履行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相关补贴,可按有关规定从故居经费中列支。
主任委员由故居主任提名,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。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学术领域内专家担任,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,由故居主任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五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,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。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,由故居主任审批,颁发聘书,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。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离开故居岗位连续1年以上者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,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,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。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故居经费预算安排。
第三章 职责权限
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故居各项制度、信息等;
(二)就学术事务向故居职能部门提出建议;
(三)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,讨论、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;
(四)对故居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;
(五)特邀委员根据故居规定,享有相应权利。
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宪法法律,遵守学术规范,恪守学术道德;
(二)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,坚守学术判断,公正履行职责;
(三)勤勉尽职,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;
(四)故居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四章 议事规程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1次全体会议。
根据工作需要,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,或者五分之二以上委员联名提议,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。
第十三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的议案一般由本单位委员负责汇总整理,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后,提交全体会议审议。
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方案,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,须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,实到人数的五分之三以上投票赞同方为有效。
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、专业人员代表可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,但不参加表决。
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需建立报告制度,学术委员会每届应对故居整体的学术水平、学科发展、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,提出意见建议;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,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,并经学术委员会五分之四委员审议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发布的有关规章、文件中相关规定不一致的,以上级文件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