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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心领导
中心领导

李安晋

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副秘书长

宋庆龄故居管理中心主任


中心领导

张瑞革

宋庆龄故居管理中心副主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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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同志故居章程》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进一步规范宋庆龄故居工作制度,向广大人民群众展示宋庆龄同志伟大光辉的业绩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《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 1981年10月,本单位被中央命名为: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同志故居。

1995年12月,本单位注册“北京市博物馆登记证”显示名称为:宋庆龄故居。

2023年5月,本单位注册“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”显示名称为:宋庆龄故居管理中心(宋庆龄基金会研究中心)。

第三条  本单位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6号。

第四条  本单位经费来源:财政补助收入、事业收入。

第五条  本单位举办单位:中国宋庆龄基金会。

第六条 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: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、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。

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

第七条  本单位宗旨:为继承发展宋庆龄同志未完成事业而工作,向广大人民群众展示宋庆龄同志伟大光辉的业绩。

第八条  本单位任务:宋庆龄相关文物征集、保护、研究、利用;宋庆龄相关内容展览、讲座、讲解;宋庆龄事业传播、教育、培训;青少年教育活动组织;故居特色历史、文化资源开发利用;相关文化交流与会务组织。

第三章 组织机构设置

第九条  本单位除依据“三定方案”成立内设机构外,还需设立理事会、监事会、学术委员会,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、咨询和监督。理事会、监事会、学术委员会性质为志愿服务类组织。

第十条  本单位理事会由举办单位代表、本单位代表及社会服务对象代表组成,采用举办单位委派、本单位推选或公开招募等方式产生。

第十一条  本单位监事会成员由本单位人员代表组成,通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,管理人员不得兼任。

第十二条  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学术造诣高、学风端正、治学严谨、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,以及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,由故居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等推荐产生。

第十三条  本单位理事会、监事会、学术委员会内岗位设置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类性质,不得领取薪酬。

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

第十四条  本单位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十五条  本单位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第十六条 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
第十七条 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
第十八条  本单位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九条 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或离任,应进行审计。

第五章 藏品管理使用

第二十条  本单位受国家委托,负责对藏品进行保护、管理、征集和利用。

第二十一条  1981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,本单位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。宋庆龄生前居住场所和生活、工作、学习使用过的所有物品,历史遗留的名木花卉、院内(含地下)所有物品均受国家保护。

第二十二条  本单位展陈藏品包括原状陈列藏品和常设生平展陈列藏品。原状陈列藏品包括:宋庆龄生前使用的小客厅、小餐厅、小厨房、书房、卧室及其附属建筑;宋庆龄生平展各部分均有若干藏品展陈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本单位所有藏品须分类、编目、定级、建档、统计,建立藏品总账,建立数据库,进行信息化管理。

第六章 信息披露

第二十四条 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。

第七章  剩余资产处理

第二十五条 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二十六条 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,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。

第八章  章程修改

第二十八条 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事项与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符;
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;

三)本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本单位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九章  附则

第三十条  本章程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相抵触时,应以国家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并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