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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务工作者行为守则
  1. 热心公益事业,自愿从事宋庆龄故居的义务工作。
  2. 自觉遵守宋庆龄故居的规章制度,遵守工作时间,工作认真负责,服从使用部门的工作调配和管理。
  3. 工作时必须在胸前佩戴本馆颁发的义务工作者证。
  4. 自觉维护宋庆龄和宋庆龄故居的声誉。对宋庆龄的崇高精神和相关事业负有宣传义务。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宋庆龄名誉或故居各项事业的活动。不得以任何方式,用“宋庆龄故居义务工作者”的名义为个人谋取私利。给故居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者将追究其责任。
  5. 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故居工作的义务工作者,应及时向故居提出申请,主动交回“义务工作者证”。
  6. 三次无故不遵守约定工作时间,工作态度消极者,故居将劝其退出义务工作者队伍。
  7. 不能遵守故居各项规章制度和出现不良行为者,故居管理中心将取消其义务工作者资格,收回义工证,予以辞退。
  8. 对宋庆龄故居资料负有保密责任。未给宋庆龄故居管理中心的允许,不得擅自引用和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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